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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非法集资陷阱 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发布者:韩菁菁发布时间:2023-06-12浏览次数:476

非法集资危害极大,给受害者家庭财产、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伤害。如何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怎样更好地规避非法集资陷阱?为此,记者选取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法院审结的数个涉及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群众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编谎言吸金八百万 诈骗多人获刑八年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间,张某编造投资手机、电脑刷短视频等可获得高额回报的虚假事实,采用发朋友圈、在网络媒体登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在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等地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吸收周边数十人资金800万元以上。

经查,张某在非法获取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返利,部分资金用于个人购置汽车等消费,未投入任何盈利项目。据不完全统计,已报案的周某、刘某、王某某等18名被害人的236.94万元集资款未能返还。

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所涉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

法官庭后表示,集资诈骗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编造多个投资项目,通过发朋友圈、在网络媒体登广告等方式对外宣称投资后通过简单操作每天都能获得高额返利,之后通过返点和分红,给被害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投资一定可以获得可观的收入,让被害人将自己的积蓄倾囊而出,已报案的被害人仅有数十人,但是被告人吸收的资金达到了800万元。

法官提醒,集资诈骗犯罪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还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的同时,投资者需提高警惕、谨慎投资,投资前认真思考投资内容的逻辑性、可靠性,不要陷入高回报的陷阱。

高利为饵虚构项目 集资百万获刑三年

自2017年以来,王某某利用其连云港市浦南镇太平村保真超市店长的身份,假借超市进货倒货需要资金之名,虚构经营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9户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110余万元。

经查,王某某将其集资款用于归还小额公司贷款、借款人利息、本人日常消费等,至今尚有76.68万元被其非法占有使用,未能归还。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法官庭审后表示,当前,集资诈骗手段一般较为隐秘,本案就属于犯罪分子在实施集资诈骗时的常见行为,以超市店长的身份获取投资人的信任,虚构经营项目骗取投资。希望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厘清投资思路,找准理财渠道,警惕高利诱惑,注重风险评估,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储蓄或寻求合法稳妥的投资理财项目,否则一旦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很可能血本无归。

组织打会诱惑投资 吸储千万获刑罚金

2011年2月11日至2020年11月11日,杨某在自己的住处组织“打会”(意为集资筹款),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项目,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款项除用于支付前期集资参与人本息外,部分资金被其用于个人消费、对外借贷等,后由于资金流断裂,最终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截至公诉机关起诉时,已有135人至公安机关报案,投资金额共计16668273元,损失金额共计3564514元。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不具备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打会”“请会”等形式承诺还本付息,变相非法吸收“会员”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法官庭后表示,“打会”“请会”本是局限于群众之间的私下小额资金互助,是一种民间的集资方式。但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以“打会”为外衣变相非法集资,不仅违背小额互助的原则,公然违法吸储,还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希望广大群众警惕民间“打会”陷阱,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遇事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拆穿非法集资骗局,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未经审批集资建院 单位个人均获刑罚

2011年至2019年间,连云港市灌南县某医院负责人张某某为筹集医院建设、经营资金,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朋友介绍等方式,承诺给借款人1.5至3分的月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8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000余万元。

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灌南某医院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任何企业或个人,在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同意情况下,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质。本案中,灌南某医院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

法官提醒,投资理财要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等正规渠道,不轻信身边传言,不盲目追求高回报,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在缺少稳妥的投资渠道或较为专业的投资技能时,要谨慎对待投资,树立防范意识,克服侥幸心理,抵制高利诱惑,避免盲目投资。一旦发现可能参与非法集资,要果断退出,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报案,以免损失扩大。

利用网络骗取融资 违法放贷获刑十年

2015年4月、8月,王某等人分别在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注册成立连云港宝丰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注册成立江苏通正宝投资有限公司,并建立宝丰财富P2P平台、连云港市E贷网平台,假借公司名义,对外宣称公司主营信息咨询、网上融资、车辆抵押贷款等业务,并在网上发布虚假车辆抵押信息,通过QQ群广泛添加好友并开展宣传,吸引不特定人员投资,将吸收来的资金用于放贷。

2015年5月至案发,王某等人以高息为诱饵发布虚假融资信息,通过上述平台骗取28名被害人共计1402297.81元。

连云港东海县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8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法官庭后表示,在传统集资手段之外,犯罪分子还善于利用新生事物,冠以众筹平台、融资管理、互联网金融等名义,或涉及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领域,直接借助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冠冕堂皇、真假难辨,投资者需提高警惕、谨慎投资。本案被告人通过大肆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依法严惩假借互联网金融创新非法敛财的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治日报记者罗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