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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看法:民法典若干条文的最后形成(二)

发布者:韩菁菁发布时间:2021-06-30浏览次数:790

新宝看法:民法典若干条文的最后形成(二)
2021-06-30来源:教授加作者:张新宝

物权编:突出强调“疫情防控”等重大紧急事件的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以湖北武汉为主的多个城市由于隔离场地、医疗设备等物资不足,很多不动产或动产,如高校宿舍、体育馆、酒店等民用设施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而被征用。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征用问题,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物权法第44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2020年4月20日至4月21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稿第245条新增“疫情防控”作为征收事由,对疫情防控期间不动产和动产的征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疫情期间,社区防疫是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而物业公司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社区进行封闭式管理、社区宣传、全面消毒、居民抗疫物资和生活用品的购买等工作都需要物业公司来具体落实。2020年1月30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的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纳入社区防控体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服从社区统一安排、统一调度指挥和培训指导,配合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地位,同时为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出台提供上位法依据,民法典草案2020年4月20日至4月21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稿将原本的第285条第2款合并至第1款,并在第2款中新增“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同时,在第286条第1款中新增“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民法典草案新增的条款既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政府部门的义务,又规定了业主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有利于社区以物业服务企业为中心顺利开展防疫等社会管理工作,也有利于社区居民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

合同编: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激活

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在我国1999年的合同法、1993年的经济合同法和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所规定。一谈到国家订货任务或者国家指令性任务,更多想到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物资短缺下的产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范围逐步缩小,数量逐步减少,作用逐渐减弱,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明显增强,这导致人们对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的关注度一直不高。

2009年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时,也删除了许多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关的条文。民法典实施前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中,有关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仅保留了合同法第38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但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中,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被大大地激活了。对于防疫工作中必需的口罩、呼吸机、抗疫用药等重要物资,一旦国家向生产这些物资的企业下达订货任务,企业不得拒绝,同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医院等民事主体订立供货合同。这些企业生产的物资是疫情防控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物质保障,国家下达的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因而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企业必须完成。

这是我国立法的重要亮点,也是我国合同法制度与其他国家合同法制度有所不同的地方。民法典的编纂及时地捕捉到了这一亮点,结合疫情防控工作的经验,对规范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的条文作出了一定的修改。民法典草案2020年4月20日至4月21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稿第49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相比民法典草案2019年11月27日至11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稿中较为抽象、宽泛的表述,新的草案突出强调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在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适用,也节约了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成本,彻底地重新激活了这一制度。民法典草案的这一修改,既是对已有成功经验的总结,又能为将来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编纂不断进行自我完善、与时俱进的立法智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