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贯彻中央文明委《全国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校园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载体;是把学校建设成为锻造理想信念的熔炉、弘扬主流价值的高地、涵育中华文化的家园、滋养文明风尚的沃土的有效途径;是激励青少年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坚强保证。
第三条 江苏省文明校园,是省文明委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方面授予学校的荣誉称号。学校立德树人工作突出,精神文明创建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社会评价好,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设区市文明委推荐,报省文明委评选江苏省文明校园。
第四条 江苏省文明校园的评选范围,为地处江苏且在国民教育序列内实行全日制教学管理的高等院校、中学(含九年一贯制、中职学校)、小学。
第五条 省文明委是江苏省文明校园评选表彰的主管机构,指导、监督全省文明校园的评选、管理工作,具体事宜由省文明办、省教育厅负责。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六条 文明校园评选从六个方面设置标准。
1. 思想道德建设好。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强化理想信念教育,积极培育和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道德与法治课教学,组织多种形式的教育实践。开展文明院系、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食堂等创建活动,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力,道德建设广泛有效。
2. 领导班子建设好。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握正确办学方向,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和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三严三实”要求,“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领导班子勤政廉洁。
3. 教师队伍建设好。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并举,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用“四有好老师”标准、“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和“四个服务”等要求引领教师成长发展,加强师德养成。将师德考核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强化师德监督。教师队伍师德师风良好,学校师生关系和谐融洽。
4. 校园文化建设好。加强对学校教育思想、办学理念等精神内涵的凝练和归纳,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宣传引导,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完善学校的文体、科学教育设施和场馆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体育竞赛、体育健身活动,打造一批活动品牌,校园文化生活健康丰富。
5. 优美环境建设好。加强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实现校园建筑、道路、景观等达到使用、审美、教育功能的和谐统一。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完善学校平安创建机制。建设绿色环保校园,做好卫生、后勤服务和绿化、美化工作,校园环境整洁优美、和谐有序。
6. 活动阵地建设好。巩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阵地,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充分发挥育人功能。抓好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和“两微一端”新媒体等宣传阵地,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日常管理。深化网络文化建设和网络素养教育,建好管好用好网络平台,引导师生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守法的上网意识和习惯。
第七条 高等院校依据第六条标准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制定的《全国高校文明校园测评细则》开展创建,中小学依据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文明校园测评细则(中学)(试行)》《江苏省文明校园测评细则(小学)(试行)》开展创建。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八条 江苏省文明校园每三年评选一次。各设区市文明办、教育局负责驻地高校和中小学文明校园的初评、推荐工作,在宁部省属高校文明校园的初评、推荐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评选名额根据各设区市学校数量、教育质量、创建水平等方面的综合情况,由省文明办、省教育厅进行分配。
第九条 江苏省文明校园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测评考核、社会公示、审议确定的程序进行。
1. 自愿申报。学校对照《全国高校文明校园测评细则》或《江苏省文明校园测评细则(中学)(试行)》《江苏省文明校园测评细则(小学)(试行)》进行自查,按照自愿原则向属地文明办、教育部门申报。
2. 逐级推荐。接受申报的文明办、教育部门对学校进行审核,以本级文明委名义择优向上级推荐。各设区市文明办和教育局对本地区申报学校按规定名额进行遴选,对拟推荐江苏省文明校园的学校进行测评,征求本级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在设区市党报及所属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形成书面报告,以设区市文明委名义报省文明办、省教育厅。
3. 测评考核。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对各地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把关,并组织测评考核。
4. 社会公示。省文明办将推荐名单在分送省文明委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后,在省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5. 审议确定。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综合审核、抽查和媒体公示情况,提出江苏省文明校园审议名单,报省文明委审定。省文明委对审议名单进行研究,决定表彰名单。
第十条 评选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禁敷衍了事,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借评选表彰搞不正之风,确保评选工作严谨细致、风清气正。
第十一条 江苏省文明校园每届期满后需重新申报复评。
第十二条 创建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届江苏省文明校园评选资格:
1. 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2. 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
3. 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
4. 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不诚信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校园环境安全事件;
5. 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师生员工违法犯罪案件;
6. 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
7. 教师中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或学生中发生欺凌、暴力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江苏省文明校园由省文明委进行评选表彰,颁发表彰决定、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四条 获评江苏省文明校园的学校,参照执行江苏省文明单位的奖励政策。
第五章 常态管理
第十五条 全省文明校园创建日常管理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主要包括实施预申报制度、建立网上在线平台、实行年度创建工作报告制度、开展定期督促检查等。设区市文明办和教育局每年对属地江苏省文明校园进行督导检查,并向省文明办、省教育厅提交专门报告。省文明办、省教育厅适时组织人员对江苏省文明校园进行暗访抽查,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文明校园实行动态管理。对执行创建标准缩水,创建工作滑坡,发生师生、家长及社会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学校,由所在设区市文明办和教育局进行约谈警告、责令整改,并及时向省文明办、省教育厅报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经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审议并报省文明委批准停牌或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已获“江苏省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设区市文明办、教育局提交情况调查报告,经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审议并报省文明委批准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已获“江苏省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出现更名、撤销、分立、合并等情况的,由所在设区市文明办和教育局向省文明办、省教育厅报备,由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审定是否保留荣誉称号。
1. 仅变更校名的学校,荣誉称号继续保留;
2. 撤销的学校,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3. 分设的学校,若原学校是江苏省文明校园且学校名称未改变者,原学校荣誉称号继续保留,但分设出的学校不享有“江苏省文明校园”称号;
4. 合并的学校,其“江苏省文明校园”称号自行终止;
5. 分设出的学校、合并的学校,需按程序重新申报江苏省文明校园。
第十九条 被停牌、撤销“江苏省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不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被停牌学校须立即进行整改,由设区市文明办和教育局联合检查合格后,以设区市文明委名义报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组成检查组次年对该校进行复查,合格的给予复牌,如仍不合格即撤销“江苏省文明校园”称号。被撤销“江苏省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不得参加下届申报评选。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文明校园奖牌、证书,由省文明委统一设计、制作,各学校不得自行复制。获得荣誉称号的学校要加强对奖牌的日常维护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被撤销“江苏省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学校不得对外悬挂奖牌,该奖牌由所在设区市文明办及时收回。
第六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明办负责组织推动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将文明校园创建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总体规划,促进形成自下而上、整体联动的创建格局。牵头组织检查考评和评选表彰文明校园,组织文明校园创建典型经验宣传,营造文明校园创建浓厚氛围。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制定具体规划,将文明校园创建纳入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学校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纳入教育督导工作体系,并作为学校升格提档、评先评优、职称分配比例等的重要参考,推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落地落实。会同学校认真调查和摸排师生校园文明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措施加以解决,为创建文明校园提供有效指导和切实保障。会同文明办,组织检查考评和评选表彰文明校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履行创建活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师生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文明办、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文明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