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院委〔2018〕61号
签发人:陈华
南京晓庄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步伐,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南京晓庄学院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南京晓庄学院教师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南京晓庄学院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基本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履行公民义务,做爱国守法的好公民。
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做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第六条以德立身,带头践行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
第七条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坚持立德树人,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八条以德立学,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勇于探索,严谨治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做科学真理的探求者。
第九条服务社会,坚持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社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做和谐社会的建设者。
第十条为人师表,坚持言传与身教相统一,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声誉,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服务工作,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做优良校风的传承者。
第三章职业道德失范行为
第十一条职业道德失范行为包括:
(一)讲授或宣传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歪曲党的历史、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实验数据、学术鉴定、证书以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抄袭、剽窃、侵吞或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四)对学生、同事实施性骚扰行为;
(五)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日常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
(六)在招生、招聘、考试和学生入党、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七)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对学校声誉产生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职业道德考核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的全过程。职业道德考核表现突出的,在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人才推荐和干部选拔中优先考虑。对违规性质和情节严重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京晓庄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印发:各党总支、机关党委、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直属单位
南京晓庄学院 | 党委办公室 | 2018年11月1日印发 |
校长办公室 |